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原簡字,112年度,29號
TYEV,112,桃原簡,29,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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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29號
原告 羅碧雲
被告 王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 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一般人欲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常 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不法犯罪集團所使用,以遂行 詐欺犯罪之目的,使偵查犯罪之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此 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 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某時許,將 其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下 稱系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子琪」、「New Pay 藍支付」,向伊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 ,並提供「蔚藍薪出款合約聲明」以取信伊,致伊誤信為真 而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13日下午1時30分許,匯款新臺幣 (下同)395,000元入系爭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 空,致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訴之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四、原告主張被告將系爭帳戶提供詐欺集團使用,原告遭該詐欺 集團詐騙而匯款395,000元至系爭帳戶致受有損害等情,業 經調取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629號刑事案件核閱卷附原告警 詢中之指訴、系爭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資料、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原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暨「蔚藍薪 出款合約聲明」、原告匯款之交易成功擷圖畫面等件無誤。 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 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可採。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 ,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 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 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查,被告交付系爭帳 戶供詐欺集團成員收受詐騙所得贓款,分工以達詐騙原告之 同一目的,已如前述,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原告匯 入系爭帳戶並遭提領所受之395,000元損害負全部賠償責任 。
六、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 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係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2年2月 26日送達被告,原告併請求395,000元自送達翌日即112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同為有據。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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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