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1年度,2624號
TYEV,111,桃小,2624,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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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26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林益瑤
被 告 魏弘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664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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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