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12年度,38號
SYEV,112,營簡調,38,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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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陳淑芬即被繼承人黃秀琴之繼承人

陳木即被繼承人黃秀琴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陳慶煌之遺
產管理人

黃原成即被繼承人黃秀琴之繼承人

王靄琳即被繼承人王秉衡、潘雅絃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芬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按債權人代位債
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
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
係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6年3月28日登記,擔保債權金額新臺
幣(下同)7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不存在,並請求被告王靄琳及被繼承人潘雅絃之全體繼承人應將
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經核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茲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700,000元,而設定系爭抵
押權之上開土地之價值為811,899元【計算式:(17+2243+228+1
4平方公尺)×5,900元×55/1000=811,899元】,依上開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不足5,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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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