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231號
原 告 張樺磬
訴訟代理人 張仁瑋
被 告 周宗德
訴訟代理人 賴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嗣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 詞辯論期日擴張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89,750 元。」因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2,650元,本院乃於該次期 日當庭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540元,有本院言詞辯論 筆錄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存 卷可考,原告擴張聲明之訴部分,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