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2年度,134號
SYEV,112,營簡,134,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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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134號
原 告 沈崑池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吳佳英馥莉髮型設計

沈崑茂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營司調字第6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包含判決、撤回及和解),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其為東山區東興段10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里○○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共有人為由,起訴請求 被告遷讓房屋,惟被告已就系爭建物及所坐落之土地提起分 割共有物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營司調字第68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受理中,如另案被告主張之分割方式可採,則被告即 無遷讓房屋之必要,是本件遷讓房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實與該案有關聯性,為節省當事人開庭之時間、勞力、費 用及保障當事人相關之程序利益,本院認有在該事件訴訟終 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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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