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字第45號
上 訴 人 欣欣到府坐月子企業
法定代理人 李佩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雅婷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