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簡字第712號
原 告 林德成
林詠慈
林詠安
林振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木山
被 告 蕭伯壎即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徐蕭月眞即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楊彬傑即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楊世傑即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密即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月塘即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楊麗娜即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安晋即蕭是莊、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如淨即蕭是莊、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安修即蕭是莊、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李金珠即蕭是莊、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吳亮德即吳蕭玉蓉、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吳哲芳即吳蕭玉蓉、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吳佳紋即吳蕭玉蓉、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楊淑玲即蕭仲箎、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宇廷即蕭仲箎、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宇宮即蕭仲箎、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宇惠即蕭仲箎、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
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蕭伯壎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二、被告蕭安晋、蕭如淨、蕭安修、蕭李金珠應將如附表所示編 號2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三、被告吳亮德、吳哲芳、吳佳紋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抵押 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四、被告徐蕭月眞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4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
五、被告楊彬傑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5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六、被告楊世傑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6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七、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7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 塗銷。
八、被告蕭楊淑玲、蕭宇廷、蕭宇宮、蕭宇惠應將如附表所示編 號8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九、被告蕭密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9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十、被告蕭月塘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0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楊麗娜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1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現設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 稱系爭抵押權),而如附表所示編號1、4、5、6、9、10、11 、2、8、3、7抵押權之抵押權人分別為被告蕭伯壎、徐蕭月 眞、楊彬傑、楊世傑、蕭密、蕭月塘、楊麗娜(下稱被告蕭 伯壎等7人)及訴外人蕭是莊、蕭仲箎、吳蕭玉蓉、蕭曾不碟 (下稱蕭是莊等4人)。又系爭土地之共同擔保地號即同段208 -5地號土地,乃分割自同段208-1地號土地,並轉載同段208 -1地號土地前經訴外人謝萬良於日據時代昭和19年3月28日 為訴外人蕭百霞(日據時代姓名:赤城悅平)所設定之抵押權 (下稱另案抵押權),另案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債 權)乃清償日期為昭和19年(即民國33年)11月15日之債權, 此業經本院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下稱前案訴訟)加以認定,而系爭土地與同段208-5地號土地 為共同擔保地號,系爭土地上之系爭抵押權亦係為擔保系爭 債權而設定。依此,系爭債權為定有清償期之債權,其請求 權於清償期屆至之日即33年11月15日即可行使,依民法第12
8條規定,自斯時起起算15年,於48年11月14日消滅時效完 成,而原抵押權人蕭百霞未於前開期間內行使系爭債權,復 未於系爭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 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應已於53年11月14日 消滅。
㈡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名義人即蕭是莊等4人分別於106年12月23 日、93年11月13日、108年2月2日、89年2月10日死亡,蕭是 莊之繼承人為被告蕭安晋(原告民事起訴狀誤載為蕭安晉)、 蕭如淨、蕭安修、蕭李金珠(下稱被告蕭安晋等4人),蕭仲 箎之繼承人為被告蕭楊淑玲、蕭宇廷、蕭宇宮、蕭宇惠(下 稱被告蕭楊淑玲等4人),吳蕭玉蓉之繼承人為被告吳亮德、 吳哲芳、吳佳紋(下稱被告吳亮德等3人),蕭曾不碟之繼承 人為被告,渠等分別繼承塗銷如附表所示編號2、8、3、7之 抵押權之義務,惟均尚未就其各自繼承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 記,應於為繼承登記後,始有權塗銷上開抵押權。爰依民法 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上開被告分別就其 繼承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抵押權予以塗銷,另請求 被告蕭伯壎等7人將其各自之抵押權塗銷。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1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渠等為系爭土地共有人,系爭土地上現設定有系 爭抵押權,抵押權人則如附表所示,如附表所示編號2、8、 3、7抵押權之登記名義人蕭是莊等4人分別於106年12月23日 、93年11月13日、108年2月2日、89年2月10日死亡,蕭是莊 之繼承人為被告蕭安晋等4人,蕭仲箎之繼承人為被告蕭楊 淑玲等4人,吳蕭玉蓉之繼承人為被告吳亮德等3人,蕭曾不 碟之繼承人為被告,系爭土地之共同擔保地號同段208-5地 號土地分割自同段208-1地號土地,而同段208-1地號土地所 設定之另案抵押權乃擔保清償日期為33年11月15日之系爭債 權,另案抵押權嗣因同段208-1地號土地分割而轉載於同段2 08-5地號土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蕭曾不碟 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新增」專用頁、蕭仲箎除戶謄 本、蕭是莊死亡證明書、吳蕭玉蓉戶籍謄本、蕭曾不碟繼承 系統表、系爭土地土地登記謄本、被告戶籍資料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調閱前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訛,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 果,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㈡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 1項中段定有明文。而所有人排除侵害請求權,為物權,有
對世之效力;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之登記, 既屬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合意而經登記始得成立生效之行 為。倘抵押權業已消滅,仍未為抵押權登記之塗銷時,則所 有人自得基於所有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排除之。又所謂 共同擔保,乃指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 權者而言,此觀民法第875條前段亦明。經查: ⒈系爭土地與同段208-5地號土地為共同擔保地號,而為共同擔 保,有系爭土地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系爭 土地之系爭抵押權與同段208-5地號土地之另案抵押權乃係 為擔保同1筆債權所設定,而另案抵押權所擔保者為系爭債 權,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系爭土地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者 ,亦為系爭債權,合先敘明。
⒉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系爭債權之清償日為33年11月15日,已如 前述,系爭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定有清償期之債權,依上開說 明,系爭債權於清償日屆至之日即33年11月15日時已可得行 使,並自該日起起算15年之消滅時效,迄至48年11月14日消 滅時效完成,而原抵押權人蕭百霞復未於系爭債權請求權消 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除斥期間(即自48年11月15日起至53年11 月14日止)內行使系爭抵押權,因此,系爭抵押權於53年11 月14日業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⒊系爭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消滅,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 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各自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使其所 有權歸於圓滿,自屬有據。
㈢按塗銷抵押權登記,乃使物權消滅之行為,屬處分行為,依 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 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 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所有權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 在抵押權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尚未繼承登記前,固不得塗 銷抵押權,惟提起塗銷抵押權之訴,合併請求繼承人應先辦 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上開規定之旨趣 無違。又於甲死亡,由A、B繼承系爭抵押權,斯時,系爭抵 押權之權利尚未消滅。A自已取得其所繼承之公同共有部分 。至於B死亡,由B1、B2繼承時,系爭抵押權就B繼承公同共 有部分之權利雖已消滅,惟該抵押權登記形式上仍存在,此 項登記不失為財產上之利益,土地登記簿上既有原抵押權人 之名義,如不辦理繼承登記,改為繼承人名義,土地登記簿 上此部分抵押權人之名義即不連續,為維持登記之連續性, B1、B2仍應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準此,應准A所繼承 之系爭抵押權公同共有部分,與B1、B2所繼承業已消滅之系 爭抵押權公同共有部分,均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後,始
得塗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5號之研討結果可參。
㈣經查,系爭抵押權雖已於蕭百霞死亡前之53年11月14日消滅 ,惟因蕭百霞之繼承人即被告蕭伯壎等7人、蕭是莊等4人於 88年2月11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為系爭抵押權人,系爭抵押 權登記形式上仍存在,依上開說明,於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名 義人即蕭是莊等4人死亡後,應由蕭是莊等4人之繼承人所繼 承,且為維持登記之連續性,應由蕭是莊等4人之繼承人於 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後,始得塗銷之。是以,原告為塗 銷系爭抵押權,請求被告蕭安晋等4人應就蕭是莊如附表所 示編號2之抵押權,被告蕭楊淑玲等4人應就蕭仲箎如附表所 示編號8之抵押權,被告吳亮德等3人應就吳蕭玉蓉如附表所 示編號3之抵押權,被告應就蕭曾不碟如附表所示編號7之抵 押權,先辦理繼承登記,均屬有據,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 ,請求被告蕭安晋等4人就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抵押權,被告 蕭楊淑玲等4人就如附表所示編號8之抵押權,被告吳亮德等 3人就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抵押權,被告就如附表所示編號7 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各自之抵押權予以塗銷,並請 求被告蕭伯壎等7人將其抵押權予以塗銷部分,均屬有據, 應予准許。
六、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者,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依強制執行法 第130條第1項規定,就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執行名 義,視為自判決確定或執行名義成立時,已為其意思表示, 使之與債務人現實上已為意思表示具有相同之效果,以實現 債權人之請求;此係因該項債務,僅在使債權人取得債務人 之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即可達執行之目的,故債權人不得 聲請強制執行。而宣告假執行之前提,須該判決內容得為強 制執行者,故命被告為意思表示之判決如許宣告假執行,將 使債務人即被告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除與強制執行法 第130條規定不合外,亦因此類判決內容不適於強制執行, 自亦不適於宣告假執行。故本件未依前開法條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 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訴訟 費用即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伯壎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49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是莊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50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吳蕭玉蓉(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誤載為吳蕭玉容)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51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徐蕭月真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52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楊彬傑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53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6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楊世傑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54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7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曾不碟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_ _ _ _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8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仲箎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_ _ _ _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密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_ _ _ _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月塘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_ _ _ _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楊麗娜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_ _ _ _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