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833號
PCEV,112,板簡,833,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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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833號
原 告 張舜淵永達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張舜淵
被 告 王翊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
2面及行車執照1枚,應以原告因交付上開車牌及行車執照可受利
益之客觀價額即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行政管理費,計算訴訟標
的價額,故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計算式:每月行
政管理費1,000元×12個月×契約存續期間3年=36,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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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