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814號
PCEV,112,板簡,814,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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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814號
原 告 李峰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達營造有限公司羅錦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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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程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