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板簡字第788號原 告 黃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朱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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