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782號
PCEV,112,板簡,782,202305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82號

原 告 林昭榮

被 告 温健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0巷00號,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