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板簡字第221號
原 告 袁志豪
被 告 陳一安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簡字第22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931號),經刑
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
國112年5月16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陳士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 可能遭他人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轉帳匯出及 提領之工具,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使犯 罪查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犯所實行之詐欺取財 及掩飾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正犯行施以一定助力, 竟各基於縱令他人以自己所申辦之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 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26 日、27日間之某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某處,將其所申辦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A帳戶 ;此為數位帳戶)之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其密碼(下合稱帳戶資 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 B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其密碼 (下合稱帳戶資料),當面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網路遊 戲暱稱「龍蛋」之成年男子,而容任取得上開帳戶資料之人
(無證據證明其等為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用以遂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行。嗣取得上開帳戶資料之詐欺分子,即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110年3月 間某日起,以LINE向原告佯稱:在指定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 ,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110年5月31日11時5分許 ,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至上開中信B帳戶,上開款 項旋遭不詳詐欺分子提領或轉匯至他處而移轉一空,致警方 難以追查前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製造金流斷點,順 利利用本案帳戶掩飾該犯罪所得,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原 告因而受有500,000元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伊沒有辦法清償各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864號刑事判 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將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利用系爭帳 戶向原告詐財500,000元,業經認定如前述,被告既與他人 共犯詐欺罪,揆諸首開規定,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至被告辯以現無資力賠償云云。按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 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 ,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 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 ,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27條 第1項參照),是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即發給債權憑證結案 ,俟債務人有財產時,再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2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繳裁判費,故本件無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