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小字,112年度,16號
PCEV,112,板建小,16,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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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小字第16號
原 告 吳濟中(即家欣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
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67號),嗣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6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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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