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75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子健
被 告 莫秀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清償,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