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1586號
PCEV,112,板小,1586,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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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586號
原 告 蘇雅莉

被 告 許培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 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管轄,佐以本件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此 等事件亦無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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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