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486號
原 告 黃大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吉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9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