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1129號
PCEV,112,板小,1129,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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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129號
原 告 蔡明道
被 告 林志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95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
國112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其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網銀帳號 資料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幫助詐欺集團從事詐欺 犯罪,收取不法所得之用,並可能因而幫助其掩飾、隱匿犯罪 所得去向,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仍不違背其本 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 年6月間某日,在新北市板橋區某處,將其所申辦樂天國際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網銀帳號資料及 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供予詐欺集團作為詐騙 他人匯款及洗錢之人頭帳戶使用。嗣原告於110年7月11日, 在新北市新莊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陳可心」、「趙辰 」經由FB刊登廣告後,以LINE向原告佯稱:可向其天貓國際 代購國外商品轉賣獲利云云,使蔡明道陷於錯誤,受騙依指 示自110年7月13日起至110年7月17日間接續匯款至指定帳戶 ,總計新臺幣(下同)82萬3,000元。其中於110年7月16日 上午9時56分許,匯款8萬9,000元,至被告上開樂天國際銀 行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以APP轉帳取得一空,並以此 方式隱匿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致原告受有89,000元損害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 償其損害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9,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現在在執行,無法清償,等執行完畢後再清償原 告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44號刑事 判決判處「林志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並有上開判決附 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僅表示現無力清償云云,惟按



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 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 辯,尚難憑採。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9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1年7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僅係促使 本院為上開職權發動,此應併予敘明。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 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 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魏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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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