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等核定訴訟標的價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2年度,447號
TPSV,112,台聲,447,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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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K. Hung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聲 請 人 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5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2332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2年3月2日為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於同年5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謝諒獲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至其餘聲請人均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等再審之聲請,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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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