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2年度,259號
TPSV,112,台聲,259,20230510,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林京虢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匯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本院裁定(111
年度台上字第2018號),聲請再審,並經臺灣高等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1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匯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