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2年度,106號
TPSV,112,台抗,106,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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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06號
再 抗告 人 陳和順
代 理 人 許世烜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劉雪惠等與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11年度重抗字第23號),提起再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為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明。查封物已進入拍賣程序並經拍定,拍賣程序即為終結,不得更以裁定撤銷查封拍賣等程序。本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112號債權人劉雪惠等與債務人即相對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智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8日拍賣匯智公司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第287、28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由相對人黃建享黃柏菁黃梅菁康世詮康金泰、康育綺(下稱黃建享等6人)共同拍定,再抗告人於110年2月19日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於106年8月8日之拍賣及拍定。臺南地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准許(下稱系爭撤拍裁定)。黃建享等6人聲明異議,臺南地院法官裁定廢棄系爭撤拍裁定。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查系爭拍賣系爭土地之程序業於106年8月8日經臺南地院司法事務官宣告由黃建享等6人得標拍定,拍賣及拍定程序已於斯時終結。再抗告人遲至110年2月19日始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系爭土地於106年8月8日之拍賣及拍定程序,自不應准許。原裁定維持臺南地院法官所為廢棄系爭撤拍裁定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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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