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房屋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2年度,938號
TPSV,112,台上,938,202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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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魏文玲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信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
2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683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 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 ,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 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 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憲法法庭裁 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 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 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 人,上訴人是以個人物品直接占用系爭房屋如第一審判決附圖 所示編號A、B、C、D、E、F、G、H、I、J部分(合計面積560. 13㎡,下稱系爭範圍),又非基隆休閒舞場之輔助占有人,與 該舞場有無占用系爭房屋之正當權源無涉,亦無證據足以認定 被上訴人有同意於舞場經營期間上訴人得以個人物品占用系爭



範圍,上訴人無占用之正當權源。被上訴人基於房屋所有權人 為本件請求,係正當行使權利,無權利濫用情形。因而被上訴 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將系爭範圍內之 個人物品騰空後返還,為有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 審已論斷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贅述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 違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 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 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被上訴人是以上訴人無權以個人物品占 用系爭範圍提起本件訴訟,並無當事人不適格情形,上訴人據 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尚有誤會。另上訴人上訴第三審後, 提出基隆舞場點收清單、股東會議記錄、請款單、基隆市政府 函、基隆市稅務局娛樂稅核定稅額繳款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營業稅繳款書、台灣自來水公司繳費憑證、台灣電力公司繳費 通知書等,核屬新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 院不得審酌。均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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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