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412號
聲 請 人 黑手黨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聲請停止執行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02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一二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前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均無法送達,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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