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劉春美(即林友信之承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0年度,1346號
TPSV,110,台上,1346,2023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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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
上 訴 人 劉春美(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怡汝(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致耀(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軍翰(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怡萍(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林楷臻(即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春美、林軍翰林致耀林怡汝林怡萍林楷臻
上訴人林友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林友信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之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
,劉春美、林軍翰林致耀林怡汝林怡萍林楷臻為其繼承
人,已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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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