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6號
聲 明 人 莊榮兆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銀行法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4月1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498號),聲明不
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 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莊榮兆因受刑人蔡章和、陳勝發、呂亦真、謝衛 民等因違反銀行法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 第49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提出書狀主張上開受刑 人等委任聲明人為代理人已發生效力云云,而有聲明不服之 意,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又聲明人既非依法得檢 閱卷宗及證物,或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之人,所為3日 內准許閱卷之聲請,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蔡新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惠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