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699號
抗 告 人 呂瑞賢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4月1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419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呂瑞賢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19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