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
原 告 祥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克仁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陳政大專利師
被 告 劉佳雯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律師
朱芳儀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魏鴻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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