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上字,110年度,1號
IPCV,110,民著上,1,2023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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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林柏辰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被 上訴 人 龔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2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二、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駁回。三、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 司、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負擔。四、本判決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勝訴部分,於優視傳播股份有 限公司以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柒萬元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 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肆仟貳佰捌拾萬貳仟零捌拾元為優視傳播 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 ,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管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對於智慧 財產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 財產法院為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



4款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職 是,智慧財產第一審民事事件固非由本院專屬管轄,其屬優 先管轄之性質,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 上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本院受理。
二、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 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為民事訴訟法第256條所明定 。經查:
 ㈠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 人林冠羽龔徐(下合稱北都公司等三人,如單指其一,則 分別稱北都公司、被上訴人林冠羽、被上訴人龔徐)民事聲 明上訴狀誤載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於民國 110年2月1日以民事上訴理由㈠暨答辯狀(本院卷一第89頁) 更正為「一、原判決不利於北都公司部分廢棄。」,係不變 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並非 訴之追加。  
 ㈡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視公司) 原上訴先位聲明第一、二項為「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 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北都公司等三人應連帶給付優視公司新臺幣( 下同)85,598,256元,暨自10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期日闡明,優 視公司主張連帶責任依法成立在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間,而公 司及公司多數負責人間係屬不真正連帶關係,遂於110年9月 22日以民事陳述意見狀(本院卷三第243頁)變更聲明為「 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北都公司與被 上訴人林冠羽應連帶給付優視公司85,598,256元,暨自109 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北都公司與被上訴人龔徐應連帶給付優視公司85,598,256元 ,暨自10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給付,如任一項被上訴人已為一部或全部之 給付,他項被上訴人於該已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核優視公司之變更請求仍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三、次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 之。但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 此限。又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縱於訴狀送達後,原告仍 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無須得被告同意,此觀諸民事訴 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明。優視



公司於110年7月12 日具狀追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為請 求權基礎(見本院卷三第135頁),優視公司主張北都公司 獲得7個頻道(詳後述)之使用權限,卻拒絕依照兩造既有 依循之合理價格給付授權費,顯已因違反善良風俗而致優視 公司受有損失,北都公司等應予賠償等語。優視公司於追加 之請求仍援用原請求之訴訟資料及證據,優視公司先後之請 求主要爭點及請求基礎又有關連性,且證據資料之利用上亦 有一體性,依訴訟經濟原則,宜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審理,藉 以一次解決本件之紛爭,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堪認優視公 司追加前、後之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應予准許。四、末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 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 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 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 、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 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7條定有明文。因民事訴訟法為督 促當事人善盡促進訴訟義務,採行適時提出主義,於民事訴 訟法第447條第1項明定,除有同條但書各款所列之情形外,  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就當事人未依  規定盡適時提出及促進訴訟義務者,使生失權之效果(最高 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北都公 司等三人於二審始提出「優視公司是否為系爭頻道節目著作著作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是否有權以自己名義提 起本件訴訟」之主張,原審審理時,並未見北都公司等三人 於原審提出與著作權法第37條相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亦未曾 要求提出相關資料,遲至本件二審上訴後始提出,復未釋明 有何不能於第一審提出、或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之情事, 自屬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且有礙訴訟終結之情形云云。 惟優視公司是否有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 、後段、第184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及不當得利,自第一審起即為兩造爭執之重點,北都公司 抗辯優視公司非7個頻道節目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 權之被授權人,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構 成要件事實息息相關,屬原審攻擊防禦方法之補充,且原因 基礎事實相同,無礙於程序之終結及當事人權益之保障,且 兩造於爭點整理程序並未協議捨棄此項抗辯,若不允許北都 公司等三人提出此等主張,勢將影響北都公司等三人之權益



,應予准許提出,本院就此爭點併予審酌。  貳、實體事項:
一、優視公司主張:
㈠優視公司係自行經營MOMO親子台有線電視頻道及同時經營其 他頻道代理之業者,於98年8月10日與訴外人香港商福斯傳 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現更名為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簽署頻道銷售代理服務合約 ,取得代理福斯公司國家地理頻道、衛視中文台、衛視電影 台、衛視西片台、衛視合家歡及FOX頻道(下稱系爭6個頻道 ,與MOMO親子台下合稱系爭7個頻道)之權利。又北都公司 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於其開播區域(里)將系爭7個頻道 訊號播送予收視戶,並向收視戶收取收視費用。然北都公司 自107年1月1日起繼續播送系爭7個頻道予收視戶,卻不支付 優視公司系爭7個頻道授權費用,經優視公司催告後,僅 開立票面金額1萬9,928元之支票一張,並表示之前有溢繳費 用,故其至108年均無須再支付授權費用,惟北都公司106年 繳納之授權費用,均係按「頻道播送授權意向書」(下稱系 爭意向書)約定辦理,故北都公司並無溢繳任何費用。又兩 造於104年度、105年度之基本頻道播送契約書,均約定以北 都公司開播區域公告行政戶數之15%為最低收視戶(即MG15 ),作為簽約之收視戶數,並以之為計算頻道播送授權費之 基準,此為業界長年採行且有共識之計價方式,另依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網站上公告之有線電視系統107、 108、109年第一季全國總訂戶數統計表,北都公司於107、1 08、109年第一季開播區域之行政戶數分別為88萬5,374戶、 97萬7,327戶、97萬7,801戶,則107年、108年、109年該等 區域行政戶數之15%分別為13萬2,806戶、14萬6,599戶、14 萬6,670戶,且經換算後系爭7個頻道之授權單價為每戶23.5 元,而其中衛視電影台及國家地理頻道之授權單價分別為4. 95元、2.75元,共7.7元。是北都公司107、108年應給付之 年度授權費用分別為3,745萬1,292元(計算式:13萬2,806× 23.5元×12=3,745萬1,292元)、4,134萬0,918元(計算式: 14萬6,599×23.5元×12=4,134萬0,918元),另加計北都公司 新開播51里自107年12月29日至同年月31日止之授權費用2萬 9,892元(計算式:23.5元×8萬4,800×15%×3/30=2萬9,892元 ),以及北都公司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仍持續 不法播送優視公司代理之衛視電影台及國家地理頻道,北都 公司應給付授權費用為677萬6,154元(計算式:14萬6,670× 7.7元×6=677萬6,154元),故北都公司應給付優視公司授權 費用共8,559萬8,256元(計算式:3,745萬1,292元+4,134萬



0,918元+2萬9,892元+677萬6,154元=8,559萬8,256元)。被 上訴人林冠羽為北都公司之負責人,被上訴人龔徐為北都公 司之董事暨負責日常營運事務之總經理,且實際執行頻道授 權及負責公司業務營運等相關職務,其等明知北都公司未經 優視公司授權,亦未完全給付優視公司107年1月1日起至109 年6月30日止之授權費用,仍令北都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至 109年6月30日止持續播放系爭7個頻道予收視戶,侵害優視 公司經營頻道業者專屬授權之著作權,造成優視公司受有重 大損害,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28條、公司法 第8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規定,先位請求北都公司等三人 不真正連帶給付8,559萬8,256元。再者,北都公司等三人無 法律上原因受有播放系爭7個頻道之利益,致優視公司受有 應可收受頻道授權費用之損害,優視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規 定,備位請求北都公司等三人不真正連帶給付8,559萬8,256 元。
㈡優視公司所提為給付訴訟,主張因北都公司等三人未經其授 權即播放系爭7個頻道而受有利益,造成優視公司損害,優 視公司有權向北都公司等三人為本件請求,當事人適格並無 欠缺。又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所涉之民事訴訟權,僅有著 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第88條之1及89條,並無排除民法 其他請求權要件之效果,北都公司等三人以著作權法規定主 張排除優視公司一切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請求權之行使及訴 訟權利,於法無據。  
頻道商對於節目之選擇與時序編排上,與雜誌或法典等空間 次序編排成品的本質相同,系統業者頻道代理商訂定契約 ,其所簽約之對價為換取頻道對其節目之編選,各頻道中節 目之編列,為具有人類智慧精神投入之產物,系爭7個頻道節目選列與編排成果(下稱系爭編輯著作),即屬著作權法 下獨立之著作。優視公司為MOMO親子台之頻道商,擁有其頻 道編輯著作著作權,優視公司另外經福斯公司專屬授權之 6個頻道節目編排,亦屬編輯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優 視公司以其著作權人及被專屬授權人之地位主張著作權法上 權利,於法有據。北都公司拒不申請下架持續播送系爭7個 頻道,已致侵害系爭7個頻道節目選編之編輯著作上之著作 財產權,縱若系爭編輯著作不適用於有線電視頻道(假設語 氣),北都公司亦侵害優視公司MOMO親子台中自有之節目與 廣告內容之著作財產權。
 ㈣優視公司係與我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簽訂頻道授權契約,對 於系爭7個頻道享有管理收益權能,優視公司向北都公司等



三人請求返還擅自播送系爭7個頻道之不當得利,北都公司 等三人應返還之利益,係擅自使用系爭7個頻道本身之客觀 價額,即未支付之授權金,使北都公司等三人應減少之財產 未減少(致優視公司受損),不問北都公司等對此有無故意 過失,或是否應對優視公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均應 成立權益侵害之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此與事後北都公司等與 第三人交易取得之收視費用無關。而北都公司等應還之利益 即未支付之授權金,應以行政戶數之15%(MG15)為計算基礎 ,且每年度未支付之授權金,應以該年度第一季之行政戶數 為計算基礎。
 ㈤北都公司與優視公司陸續於106年5月31日、7月3日、8月28日 、9月19日、9月27日、10月23日、11月3日因北都公司營業 播送範圍增加而簽訂系爭意向書,然而該等意向書上MG10之 計算方式均無改變,北都公司於106年底以前仍以MG為基礎 簽訂意向書,其主張因變換計價方式而有抵銷之情形,應無 理由。
 ㈥若本院認107年、108年優視公司所領取之北都公司提存金額 共計14,128,488元應於優視公司請求金額中扣減(假設語氣) ,則優視公司於此部分向北都公司請求減除5,816,525元之 不當得利。    
二、北都公司等3人抗辯則以:
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已明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方得以法 定代位權人身分,代位著作財產權人提起訴訟,著作財產權 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則不得以自己名義再行提起訴訟。然 優視公司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倘允許其以自己名義對第 三人提起訴訟,著作財產權人復對第三人提起訴訟,則兩訴 當事人主體不同,將形成重複求償。且依優視公司曲解著作 權法第37條第4項限於同法第88條及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權基 礎之訴訟型態,將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得以割裂行使,造 成第三人反覆蒙受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及其 他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相同或不同之請求權基礎求償之 結果。   
 ㈡有線電視頻道並非著作權法第7條所指之「編輯著作」,有線 電視頻道僅為單純形式之收集,頻道商對於「廣告與節目之 編、選聯結行為」結果,尚難認係「具有一定精神內涵之創 作」,無原創性。我國著作權法並未將播送機關對於播送之 著作鄰接權納入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下稱智慧局)95年7月25日智著字第09500070250號函釋揭示 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就其訊號之播送本身,並不享有著作權法 上的權利,頻道商可授權之範圍在於其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



著作,而非頻道本身。是以,有線電視頻道編輯著作, 亦非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客體,故優視公司仍應證明其為何 一頻道節目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被授權人。 ㈢優視公司與福斯公司所簽署之「頻道銷售代理服務合約」,  由該合約第3條第1、2項及第4條第1項約定內容可知,福斯 公司授權優視公司之事項僅限於委託優視公司獨家代理銷售 並授權系爭頻道系統業者,除此之外,均非福斯公司之授 權範圍。且優視公司與福斯公司簽署之「頻道銷售代理服務 合約」暨歷次增補協議書,亦無提及著作權之專屬授權,足 證優視公司與福斯公司所簽署之「頻道銷售代理服務合約」 ,僅為授權系爭頻道之代理銷售,並非著作權之專屬授權。 甚且獨家授權非專屬授權,與專屬授權係著作財產權人於授 權範圍內不僅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亦不得自行行使權利有 別。
㈣優視公司並非系爭7個頻道著作財產權人,亦未取得系爭頻 道節目著作之專屬授權,不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北都公司107年至109年6月30日 止業經優視公司及頻道商授權播送系爭7頻道,且北都公司 係遵循主管機關有線電視產業之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下稱NCC)依法規所為之命令及依有線廣播電視法、傳染 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播送系爭頻道,不得任意斷訊。復依有 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於NCC許可北都公司營運計 畫變更前,北都公司不得下架系爭頻道,是北都公司107年 至109年6月30日止播送系爭7頻道之行為,係依法令且已取 得授權之行為,並無違法性及歸責性,故北都公司等三人客 觀上無侵權行為,主觀上亦無侵權之故意或過失。再者,民 法第184條前段規定之保護客體並不包含債權及純粹經濟上 損失,故優視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 償,並無理由。此外,優視公司從未具體指明北都公司等三 人究係違反何一保護他人之法令,其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 定請求損害賠償,亦無理由。北都公司既已依有線電視頻道 授權客觀交易價值支付107年至109年6月30日止之頻道授權 費用,並經優視公司開立發票達成合意,故優視公司並未受 有損害。而優視公司所主張之損害與北都公司依法令之行為 ,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優視公司依著作權法第88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 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北都公司、林冠羽龔徐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至不當得利部分 ,頻道節目之訊號為頻道商福斯公司及國家地理頻道公司主 動傳輸予北都公司,縱有給付關係,亦僅存在於頻道商與北



都公司間,而與優視公司無涉,北都公司已依有線電視市場 頻道授權金額之客觀價值即實際訂戶數6折支付授權費用, 並經優視公司領取,自未構成不當得利,原判決以經公平會 認定為差別待遇授權條件之行政戶數10%作為認定不當得利 之基準,顯與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071號民事判例及105 年度台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意旨相違,應予廢棄。   ㈤北都公司曾支付106年度頻道授權保證金4,896,182元予優視 公司,得向優視公司主張抵銷。 
三、原審判決:㈠北都公司應給付優視公司42,802,080元,及自10 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優 視公司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訴訟費用由北都 公司負擔50%,餘由優視公司負擔。優視公司、北都公司對 其不利部分各自提起上訴,優視公司先位上訴聲明:㈠原判 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 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北都公司與被上訴人林 冠羽應連帶給付北都公司85,598,256元整,暨自109年7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北都公司與被上 訴人龔徐應連帶給付優視公司85,598,256元整,暨自109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前二項給付 ,如任一項被上訴人已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他項被上訴人 於該已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㈤歷審訴訟費用由被上 訴人等負擔。㈥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上 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 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 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北都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42, 796,176元整,及自10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林冠羽應給付上訴人85,598,256元整 ,及自10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 被上訴人龔徐應給付上訴人85,598,256元整,及自109年7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前三項給付,如 任一項被上訴人已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他項被上訴人於該 已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㈥歷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等負擔。㈦優視公司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北都公司 等三人答辯聲明:㈠優視公司之上訴駁回。㈡歷審訴訟費用由 優視公司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另北都公司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北都公司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優視公司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㈢歷審訴訟費用由優視公司負擔。優視公司則答辯聲明:㈠ 上訴駁回。㈡歷審訴訟費用由北都公司等負擔。四、本件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1條之1、第270



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 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優視公司與北都公司於104年10月26日簽訂104年至105年「基 本頻道播送授權契約書」,約定優視公司授權北都公司得在 授權區域內,公開播送該等約定所指之視聽著作,並由北都 公司依據該等約定支付優視公司授權費用(原證8)。 ⒉優視公司於107年12月4日與福斯公司簽署「頻道銷售代理服 務合約增修協議書(十)」,約定優視公司代理銷售衛視中文 台、衛視電影台、衛視合家歡、「FOXMOVIES」、「FOX」及 國家地理頻道(即系爭6個頻道)之代理權利,銷售代理服 務自9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原證1);優視公司又 於109年4月15日與福斯公司簽署「頻道銷售代理服務合約增 修協議書(十三)」同意延展原合約期間至109年6月30日(甲 證3)。
 ⒊北都公司於107年及108年間有在其經營區域播放MOMO親子台 有線電視頻道及系爭6個頻道(即系爭7個頻道),並在109年1 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間在其經營區域播放衛視電影台及國 家地理頻道。系爭7個頻道中之MOMO親子台、衛視中文台、F OXMOVIES、FOX頻道、衛視合家歡於109年1月1日、衛視電影 台及國家地理頻道於109年7月1日開始,在北都公司經營區 域下架未再播放。
⒋106年5月31日北都公司與優視公司簽訂「頻道播送授權意向 書」(即系爭意向書,原證3),授權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 106年12月31日止。於系爭意向書第10條有效期間屆滿後, 兩造並未就系爭意向書第7條第2項另為約定或簽署契約。 ⒌北都公司就107年間播放系爭7個頻道之權利金曾提存651萬5, 616元至法院,就108年間播放系爭7個頻道之權利金曾提存7 61萬2,872元至法院,並均經優視公司領取。 ㈡本件爭點:
⒈優視公司是否為系爭頻道節目著作著作權人或專屬授權之 被授權人?是否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訴訟? ⒉優視公司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28條、第185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請求北都公司及負責人林冠羽、龔 徐不真正連帶賠償85,598,256元是否有理由? ⒊優視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請求北都公司及林冠羽龔徐不真正 連帶賠償85,598,256元是否有理由? ⒋北都公司以106年度支付頻道授權保證金4,896,182元向優視 公司主張抵銷,有無理由?




⒌優視公司主張扣減5,816,525元之不當得利,是否有理由?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優視公司為系爭頻道節目著作著作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 權人,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訴訟:
⒈優視公司為MOMO 親子台之經營者,除已提出甲證1:通傳會他 類頻道供應事業基本資料(見本院卷二第415至417頁),更有 甲證18:MOMO親子官網之截圖(本院卷六第97頁)、甲證19: MOMO親子台自製有MOMO玩玩樂、一起來剪紙、MOMO這一家、 動物大明星等等多項節目於107、108年度播出例示表(本院 卷六第99頁)、甲證20:優視公司在MOMO親子台之節目片尾截 圖(本院卷六第101至105頁)可佐。是以,優視公司為MOMO 親子台之經營者,北都公司等主張此部分得以著作權法第37 條第4項排除優視公司訴訟程序權利,為不可採。 ⒉優視公司為系爭6個頻道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 ⑴優視公司為系爭6個頻道之代理商,於臺灣地區擁有以自己 名義與系統商簽訂系爭6個頻道授權契約並收取授權金之 權利,此為原審判決所認,並有原審原證1:優視公司與福 斯公司頻道代理服務增修協議書(十)影本(原審卷第29至3 2頁)可稽,再優視公司與福斯公司簽署合約,約定取得系 爭6個頻道代理權部分,此係兩造於原審之不爭執事項(原 審卷第612頁,原審判決第8頁不爭執事項(二))。且優視 公司有代理系爭6個頻道權利另有其與福斯公司於109年4 月15日簽立之甲證3:頻道銷售代理服務合約增修協議書( 十三)節錄(本院卷三第139至140頁),內容顯示雙方間就 頻道代理,授權期間自98年1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又關 於代理「國家地理頻道」權源部分,此可參福斯集團官方 網站,內容顯示此集團包含福斯電視集團(旗下有福斯廣 播電視和20世紀福斯電視台)、福斯有線聯播網(旗下有FX 電視網)、FOX體育家族以及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 下稱國家地理頻道公司),且集團在類比有線電視包括國 家地理頻道、衛視中文台、衛視電影台等(參甲證4:福斯 傳媒集團網頁截圖影本,網址:https://www.fng.tw/abo ut.php,見本院卷三第141頁),亦即福斯公司確實將國家 地理頻道授權優視公司代理。
⑵北都公司等雖以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易字第3338號刑 事判決等4件判決否認優視公司之著作權專屬授權,然查   ,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易字第3338號刑事判決(乙證47   ,見本院卷三第47至51頁)之起訴時由於90年10月25日新   增之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尚未立法,在此之前財產權人   及專屬權人均可提起刑事告訴(著作權法第37條第5項參



   照),故與本案無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   36號判決(乙證48,見本院卷三第53至60頁)之附表所列之   二頻道為「FOX SPORTS PLUS HD」、「NGC HD」,並非優   視公司被授權之頻道範圍,故與本案無涉;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33號民事判決 (乙證76,見本院   卷四第391至393頁)及本院110年度重附民上字5號刑事裁   定(乙證77,見本院卷第395至397頁)之本案刑事訴訟即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中,福斯   公司及國家地理頻道公司所告訴之著作權標的為「重製   權」,然而對於「公開播送權」提起告訴者為超級公司、   民間公司、壹傳媒公司、高點公司、TBS 公司、富士公司   、日本電視公司、WOWOW公司,福斯公司及國家地理頻道   公司並未對此部分提出告訴,顯見福斯公司及國家地理頻   道公司已專屬授權予優視公司,故對已授權予優視公司之   權利部分不予告訴(甲證36第2、3、22至24頁,見本院卷   六第192、193、212至214頁)。承上,北都公司等所提出   之上述判決,皆不得作為否認優視公司取得著作權之專屬   授權依據。
⑶對於福斯公司與優視公司簽訂合約(甲證13-1至甲證13-1   3、甲證45,分別見本院限閱卷第1至74頁、本院卷八第13   頁)此事為兩造所不爭執,優視公司依上開合約顯具有「 處理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多系統經營者(以下總稱「 系統經營者」)之頻道授權合約及收取授權費等相關事項 」,且優視公司及其授權之人並「有權以自己名義與『系 統經營者』簽定頻道授權合約及收取授權費」,且福斯公 司及國家地理頻道公司台灣分公司亦提出證明書(甲證9、 10,見本院卷四第27至33頁)及相關說明(甲證47、48,見 本院卷八第17至22頁),均顯示優視公司確具備提起本案 訴訟之權源。  
  ⑷綜上,優視公司為系爭頻道節目著作著作權人或專屬授 權之被授權人,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訴訟。   ㈡先位請求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 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 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 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違法性而論,倘行為人所從事者為社 會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為或經濟活動,除被害人能證明其具



有不法性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 於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旨意(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著作權人或製版 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 請求防止之。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 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4條與第8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本件北都公司於107年、108年及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 6月30日間,有在其經營區域播放系爭7個頻道,其中MOMO親 子台、衛視中文台、FOX MOVIES、FOX、衛視合家歡頻道於1 09年1月1日開始,衛視電影台及國家地理頻道於109年6月30 日開始,在北都公司經營區域下架未再播放等情,為兩造所 不爭執。因通訊傳播市場攸關人民知之權利,須公平有效競 爭,以達規模經濟,俾能提供消費者多元選擇及升級數位匯 流服務,故頻道授權金爭議,涉及公共利益之範疇。NCC為 避免發生斷訊侵害消費者權益之狀況,於107年12月22日以 通傳平台決字第107410470050號函知:「換約期間切勿無故 斷訊致消費者權益遭受侵害;議約期間如有差別待遇情事, 本會亦會依法處理。」(乙證29,本院卷二第131至133頁)。 NCC於108年5月21日調處會議記載:「一、請雙方針對107年 度授權費用持續協商,協商期間不得有任意斷訊、下架及其 他損害消費者權益之情事。二、建議雙方持續協商確保申請 人授權並由相對人(即北都公司)合法播出…」(原證6,原審 卷第161頁),另兩造於106年間即因系爭7個頻道授權費用之 計算方式暨費用多寡等事發生爭議,並由NCC介入調處,該 調處迄至原審審理中始因兩造未能達成協議而終結,並陸續 由北都公司將頻道下架等節,有調處紀錄、開會通知暨頻道 授權協商會議議程、NCC 108年9月30日、108年11月1日通傳 平臺字第10841031610、108410343390號函文可稽(見原審 卷第33、34、79、81、161至164、189至192頁)。再觀諸前 揭調處記錄及函文之內容,可知NCC於調處兩造期間,曾多 次於調處會議之結論及發函予兩造,指示兩造於調處期間不 得有任意斷訊以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舉,此應係主管機關NCC 於兩造上開爭議期間,針對兩造關於頻道播送事項所為之具 體指示,促請兩造為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堪認係提供行政 指導,又該行政指導雖無法律上之拘束力,然應已實質限縮 兩造就頻道斷訊與否之裁量空間,且該項頻道不下架之結論 亦為兩造所接受並註記在調處結果處,否則優視公司豈會既 爭執北都公司遲未繳付授權費用,復未停止供應頻道訊號予 北都公司之理。是以,優視公司於前述期間依據該行政指導



及兩造合意提供頻道予北都公司,再由北都公司依據該行政 指導及雙方合意公開播送予其收視戶,自難憑此認定北都公 司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優視公司權益之行為。足見北都公 司於調處期間,持續播送系爭頻道,係遵循主管機關NCC依 法規所為之命令,屬於依法令及主管機關管制措施之行為, 並不該當擅自侵害著作權之要件。
 ⒊次按「民法第184條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除有同條第 1項後段及第2項之情形外,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 之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 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 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 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所謂純粹經濟上損 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係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 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而言;除 係契約責任(包括不完全給付)及同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 2項所保護之客體外,並不涵攝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 權責任(以權利保護為中心)所保護之範圍。故當事人間倘無 契約關係,除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之情形 者外,行為人就被害人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38號民事判決意旨)。優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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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