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316號
STEV,112,店補,316,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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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316號
原 告 曾映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騎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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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