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黃子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起訴狀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利息),聲請人應具
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聲請人應以上開請求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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