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沈珠文
相 對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鈞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 2101號強制執行事件,由鈞院受理執行中,就上開執行事件 聲請人業經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且本案 已另提刑事告訴,本案債權發生均係偽造文書導致,若不停 止執行,聲請人將受難予回復之損害,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並於該訴訟判 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 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 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 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 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 ,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亦有明文。三、經查,相對人執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708號支付命令暨確 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102號強 制執行,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等情,業據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確 實。聲請人雖稱有起訴在案等語,但並無提出起訴證明,且 經本院分案查詢結果,聲請人並無對於相對人提起訴訟,有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