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2年度,131號
TLEV,112,六小,131,2023053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13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李文傑即李康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8,000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