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澄字,108年度,3547號
TPPP,108,澄,3547,2023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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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08年度澄字第3547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代 理 人 李俊儒
黃介宏
鄭巧筠
被付懲戒人 蘇清俊務部矯正署前綠島監獄典獄長(現 任法務部矯正署專門委員)



辯 護 人 胡原龍律師
洪殷琪律師
宋立民律師
被付懲戒人 趙崇智務部矯正署前臺中監獄副典獄長 (現任法務部矯正署專門委員)



辯 護 人 黃隆豐律師
黃奕彰律師
被付懲戒人 祖興華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科員



辯 護 人 范振中律師
黃俊華律師
黃唯鑫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院改制前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蘇清俊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
趙崇智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祖興華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蘇清俊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典獄長,簡任第10職等(任職 期間:103年1月16日至同年11月14日,現任法務部矯 正署專門委員)




趙崇智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副典獄長,簡任第10職等(任 職期間:101年7月17日至103年11月14日,現任法務部 矯正署專門委員)
祖興華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科員,薦任第7職等(任職期間 :91年2月27日迄今)
貳、案由: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前典獄長蘇清俊、臺中監獄前 副典獄長趙崇智、臺北監獄科員祖興華等於任職法務部矯正 署所屬矯正機關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 規範、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及該署所屬 矯正機關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而有接受請託 關說、接受飲宴招待、收受餽贈,以及為受刑人及其親友傳 遞訊息或違禁物品等行為,嚴重破壞矯正風紀,並重創矯正 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蘇清俊部分
被彈劾人吳載威(已判記過二次之懲戒處分確定)自民國10 1年7月16日起至103年11月19日擔任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典獄長,被彈劾人蘇清俊自101年3月6日起至103年1月16日 止,擔任臺北監獄副典獄長,103年1月16日以後調任綠島監 獄典獄長,二人因屬中央警察大學學長、學弟關係,又均於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看守所或監獄任職服務而彼此熟識;被 彈劾人方子傑(已判降二級改敘之懲戒處分確定)自100年1 月1日起至103年1月16日退休前,擔任臺北監獄典獄長,負 有綜理監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之責。王令麟前為 東森集團(即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下稱東森 集團)總裁,並身兼該集團旗下部分公司之董事長,現仍為 集團之實際負責人,王令麟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於102年11月1日入臺北監獄 服刑。胡曉菁東森集團副總,且為王令麟之特別助理。(一)103年6月間,胡曉菁因故欲至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吳乃仁及 顏萬進之特別接見,乃託由時任綠島監獄典獄長之蘇清俊代 為聯繫,蘇清俊遂先於同月13日以電話告知吳載威上情,商 請其同意辦理。嗣於同月23日下午,蘇清俊先前往吳載威之 辦公室,再次重申此事,安排完畢後告知胡曉菁胡曉菁隨 後偕同東森集團所屬子公司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趙世亨抵達宜蘭監獄,即經 引導至典獄長辦公室與吳載威、蘇清俊碰面,吳載威即指示 同仁協助胡曉菁趙世亨填寫特別接見申請單後交予其核章 ,准予辦理該次特別接見(附件1,第1~2頁);當日下午3 、4時許,胡曉菁趙世亨於特別接見完畢後,再返至宜蘭



監獄典獄長辦公室,向吳載威致意。嗣由胡曉菁蘇清俊商 議,邀約吳載威於當日下班後,共同前往呈獻海鮮概念料理 餐廳(址設:宜蘭縣○○市○○路0○00號,下稱呈獻餐廳)用餐 。胡曉菁並利用空檔,以電話聯絡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董事長 陳清吉及總經理江惠明,指示將在呈獻餐廳用餐後至東森海 洋溫泉酒店,並要求拿取東森海洋溫泉酒店之海景住宿券, 於同日下午5時30分送至呈獻餐廳等語,嗣後並指示該住宿 券以「公關」名義入帳。蘇清俊胡曉菁趙世亨、陳清吉 及吳載威等人分別於當日下午5時30分許陸續抵達呈獻餐廳 餐敘。席間胡曉菁並將領用之每房定價新臺幣(下同)21,8 00元之東森海洋溫泉酒店海景豪華雙人房住宿券(一泊二食 )5張(券號:FZ000000000000~5號),價值共計109,000元 ,以印有「東森海洋溫泉酒店」字樣之信封包裝,經由蘇清 俊之手在桌下遞交予被彈劾人吳載威,作為吳載威核准特別 接見之餽贈。同日晚間7時許餐敘結束後,胡曉菁再安排吳 載威、蘇清俊共同前往東森海洋溫泉酒店提供可擺放麻將桌 之套房,由趙世亨、陳清吉陪同吳載威、蘇清俊以每底1,00 0元、每臺100元之方式打麻將,至翌(24)日凌晨始各自駕 車離開。
(二)方子傑自身為臺北監獄典獄長,蘇清俊為副獄典獄長,二人 本應依據法令,對於在監受刑人給予公平妥適之管教處遇, 以達刑罰執行之目的,詎其對入臺北監獄執行刑罰之王令麟 ,有浮濫核准特別接見及不當配業之違失,使收容人王令麟 享有優於其他受刑人之不合理特殊待遇:
1、查特別接見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62條但書規定辦理,該條規 定:「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該 法施行細則第80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六十二條…所稱特別 理由,以有接見及通信必要而又無妨害監獄紀律者為限。」 ;而為明確規範前揭特別理由,法務部於85年3月6日核定「 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實施計畫」,其中肆、計畫內容,實施 項目一、強化戒護管理之(三),嚴格審核及管制特別接見 ,規定各矯正機關遇有下列特殊情形時,經首長准許者,方 得辦理特別接見:(1)收容人家中發生重大變故,有具體證 明時。(2)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內,因罹病致行動不便時。(3) 收容人身體殘障,無法進行普通接見時。(4)外籍收容人, 不諳中國語言,有翻譯之必要時。(5)矯正機關因管教上之 必要時。此外,更明定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特別接見,除 有特別情事外,每人每週以不逾1次為原則(附件2,第3頁 )。故特別接見係屬受刑人例外之接見方式,遇有特殊事由



時始得予核准,且每人每週以不逾1次為原則。被彈劾人方 子傑明知上開規定及其規定之理由,且王令麟並未具備前揭 實施計畫中所列得准許辦理特別接見之5種特殊情事;惟自1 02年11月1日王令麟進入臺北監獄服刑起,至103年1月15日 止,王令麟除辦理8次一般接見及5次增加接見外,76天內即 經核准辦理38次特別接見詳如附表1(其中由方子傑自為核 准者21次,其餘17次則由該監副典獄長蘇清俊或秘書楊方彥 ,依方子傑之指示代為核准),平均每2天即進行1次特別接 見,以利王令麟東森集團公司幹部洽談公司業務狀況及營 運事宜,明顯無視法令,浮濫以「管教上之必要」之不實理 由核准特別接見(附件3,第4~52頁)。
2、於王令麟入監新收考核期滿,行將配業之際,方子傑明知王 令麟因另涉證券交易法案件尚在偵審中,不符合「法務部矯 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附件4,第53~55頁)第3點第1項前段之遴調資格,仍指示 該監教化科同仁將王令麟簽報遴調至工藝坊擔任視同作業收 容人,嗣該監即以王令麟「具有影片剪輯、劇本編導及電影 拍攝之專業技能」之不實事由,簽准同意上開遴調案,王令 麟遂得自102年12月19日起經遴調至該監第6教區所屬之工藝 坊,充任視同作業人員(附件5,第56~60頁)。方子傑並指 示將位於第6教區之圖書管理室1間作為王令麟與另一名受刑 人之作業場所,且因遴調至工藝坊之視同作業人員並無例行 性作業事項,王令麟遂得經常在該圖書管理室內批閱特別接 見時取得之公司業務文書(附件7,第80~81頁、附件8,第8 6頁)。
(三)被彈劾人蘇清俊自101年3月6日起至103年1月16日止,擔任 臺北監獄副典獄長,103年1月16日以後,蘇清俊因調任綠島 監獄典獄長,已不具有指揮監督臺北監獄業務之權限,詎其 基於與胡曉菁之私誼,或為藉由職務上之機會,以圖本身之 利益,仍運用昔日長官之威勢,透過臺北監獄科員祖興華及 教誨師趙江之協助,持續依胡曉菁之請託,協助王令麟有關 接見之辦理及假釋之提報等事宜。
1、祖興華於103年5月30日,將教誨師趙江依蘇清俊請託而製作 之有關王令麟累進處遇計算分數表,自臺北監獄攜出交付予 蘇清俊(附件9,第88~95頁、附件41,第453頁),蘇清俊 嗣於同年6月4日深夜,與胡曉菁相約見面,將該分數表交予 胡曉菁查閱(附件7,第80附件、10,第117-118頁)。同年 7月3日,蘇清俊進一步請託趙江指導非屬其負責教區之受刑 人王令麟填寫有關陳報假釋之表單(附件9,第91頁、附件1 0,104-107頁)。




2、103年8月21日王令麟透過祖興華請託蘇清俊轉告胡曉菁,翌 日偕同蔡高明辦理一般接見,商討關渡土地買賣之事。蘇清 俊乃於當日下午6時許,以電話聯繫胡曉菁,轉達王令麟之 上開指示事項。胡曉菁及蔡高明2人遂於103年8月22日下午 ,至臺北監獄與王令麟辦理一般接見(附件10,第122頁、 附件12,第195~196頁、附件13,第211~212頁、附件14,第 218頁)。
3、臺北監獄於103年11月6日召開假釋審查委員會,通過王令麟 之假釋提案,蘇清俊向趙江探悉開會情形後,即於同日下午 主動將上情告知胡曉菁蘇清俊復於同(6)日晚間,以電 話囑託祖興華向王令麟轉達:矯正署長有關心他的假釋案處 理情形,翌日該案會送到矯正署續審云云。此外,蘇清俊並 持續向矯正署人員探詢王令麟假釋案之審核進度,冀能獲取 第一手消息據以邀功,惟因始終未獲正面答覆而未遂其意( 附件12,第197頁、附件15,第239~241頁)。(四)胡曉菁為打點臺北監獄正、副首長,希望其等持續動用職務 上之關係,就相關請託事項提供協助,除於103年1月、5月 及8月間,以農曆過年、端午及中秋禮品等之名義,按三節 分別餽贈方子傑蘇清俊茶葉、水果或干貝醬等禮盒(每人 受贈價值合計約9,000元)外,蘇清俊於103年9月18日告知 胡曉菁,其與妻欲前往東森海洋溫泉酒店住宿,胡曉菁遂聯 繫該酒店經理江惠明協助安排,嗣蘇清俊偕配偶於同月21日 入住上開酒店之總統套房(市價188,888元),並由胡曉菁 指示以公關帳目之名義,核銷該筆房務費用,免費招待蘇清 俊住宿該套房(附件11,第174、183頁、附件13,第211頁 、附件15,第236頁、附件16,第242~248頁、附件17,第25 5頁)。
(五)被彈劾人蘇清俊另有下列違失事證:
池泳霖(後改名池燿廷,下稱池燿廷)前曾有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之前科,羅為德前亦曾因殺人罪,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4年,而入監服刑。被彈劾人蘇清俊明知池燿廷素 行不良、交往複雜,並曾因案入監服刑,且與多位受刑人均 有交情,卻仍於池燿廷出獄後時相往來聯繫而彼此熟識,嗣 並經由池燿廷之介紹,結識羅為德。池燿廷與羅為德2人著 眼於蘇清俊於矯正機關擔任高階主管職務,為期能與蘇清俊 建立良好關係,以便於自己或其友人入監服刑期間,能於封 閉之監所環境中,享有特別接見、調動監舍、選擇配業場舍 或其他特殊優惠待遇,遂於結識蘇清俊後,屢藉節慶之名, 或不定時致贈蘇清俊遠高於一般社交禮俗行情之高檔洋酒、 茶葉、水果、生鮮食品或現金紅包,總價值計約590,100元



,建立長期供養關係,以便於隨時請託特定受刑人之在監需 求事項。
1、池燿廷於下列場合,對被彈劾人蘇清俊提供金錢或財物餽贈 (合計532,500元),蘇清俊未加拒絕而均予以收受:(1)100年至102年間,於每年春節致贈每包1萬元之紅包2包,及 市價約5萬元之年節禮品,並於每年中秋節致贈市價2萬元之 禮品。上述餽贈價值共27萬元(附件18,第259頁、附件19 ,第296~297頁)。
(2)於102年12月23日晚間,贈送市價1萬元之茶葉禮盒(附件11 ,第147頁、附件19,第290頁)。
(3)103年1月13日晚間,羅為德以慶祝蘇清俊榮升綠島監獄典獄 長之名義,在臺北市知名的頂上魚翅餐廳(址設:臺北市○○ 區○○○路○段000號)宴請蘇清俊趙崇智及池燿廷等3人,池 燿廷於該次「頂上」宴結束後,致贈蘇清俊每斤價格3,500 元之茶葉10斤,市價共35,000元(附件11,第132、152~153 頁、附件20,第318、325~326頁)。(4)103年2月3日,以贈與紅包予蘇清俊之子及採買年貨名義,贈 送現金7萬元(附件11,第158頁、附件18,第259頁、附件1 9,第281頁、附件20,第318頁)。
(5)於103年2月27日、同年3月27日及5月11日至臺北市東門市場 、日本冷凍食品專賣店,分別購買價值約15,000元之牛小排 、和牛肉及鱈魚片、價值約1萬元之牛肉1批,以及價值約1 萬元之牛肉3包、鱈魚片、50顆饅頭、山藥、薄鹽鯖魚及油 魚子等食材後,再以宅配方式,將上開食品寄送至綠島監獄蘇清俊享用(附件11,第160頁、附件18,第261~262頁) 、附件19,第284頁、附件20,第318頁)。(6)103年6月3日午間,池燿廷因蘇清俊日前曾向其提及近日打麻 將輸錢,遂於2人共同參加之喪禮結束後,在臺北市萬安生 命臺北會館前,餽贈蘇清俊現金5萬元(附件19,第282頁) 。
(7)103年9月4日晚間,贈送中秋節月餅3盒、威士忌洋酒1箱(共 6瓶,每瓶2,000元)、紅茶茶葉3斤(每斤2,000元)、葡萄 、梨子、加州蜜李(俗稱「恐龍蛋」)等水果禮盒共3盒之 中秋禮品(總價值約4萬元)至蘇清俊之臺北住處,由蘇清 俊之女代為收受(附件19,第285頁、附件20,第319、327 頁)。
(8)103年11月2日,池燿廷因蘇清俊介紹柯書宇關照其羈押在法 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下稱臺北看守所)之子池勁緯,遂 致贈每斤3,500元之大禹嶺茶葉5斤共20罐(價值17,500元) 、吉野梨6顆1盒、日本青葡萄2串2盒、日本柿子10顆1盒(



水果價值約5,000元)等總價值合計約22,500之禮品1批予蘇 清俊(附件18,第259頁、附件20,第319、328頁)。 2、羅為德除於103年1月13日晚間,以慶祝蘇清俊榮升綠島監獄 典獄長之名義,在前揭頂上魚翅餐廳宴請蘇清俊趙崇智及 池燿廷等3人享用每人約4,000元之魚翅套餐(附件21,第33 5~336頁)外,另餽贈財物予蘇清俊(合計約53,600元), 蘇清俊未加拒絕而予以收受:
(1)於102年11月12日,贈送大閘蟹9箱(約100隻),市價約10,0 00元(附件11,第140~141頁、附件21,第340~341頁)。(2)於103年1月24日晚間,致贈市價約5,000元之茶葉、鮑魚等春 節禮品(附件11,第157頁、附件21,第344頁)。(3)於103年3月20日,寄送蝦子1箱及魚16條,市價約8,000餘元 ;同年5月12日,寄送沙朗及牛小排等40多斤牛肉,市價約6 ,000元;7月23日,寄送明蝦2箱,市價約4,000多元;8月9 日,寄送明蝦2箱,市價約4,000多元,至綠島監獄蘇清俊 享用(附件11,第165頁、附件18,第261~262頁、附件21, 第346~352頁)。
(4)103年8月29日晚間,贈送月餅2盒(市價約1,000元)及茶葉3 斤(市價約3,600元)之中秋禮品(附件18,第263頁、附件 21,第352~353頁)。
(5)103年9月22日,寄送大閘蟹6箱(共60隻)及水果,市價計約 12,000元,至綠島監獄蘇清俊享用(附件18,第265~266 頁、附件21,第353頁)。
(二)自102年6月起,池燿廷陸續就下列事項,向蘇清俊提出請託 ,蘇清俊並應允、處理:
1、受刑人高寶勝之配業及特別接見事宜:
(1)池燿廷之友人高寶勝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 定,於102年6月11日進入臺北監獄服刑,池燿廷即要求時任 臺北監獄副典獄長之被彈劾人蘇清俊妥善照顧高寶勝,嗣高 寶勝配業至臺北監獄第7工場,蘇清俊即利用巡視舍房機會 ,口頭交代負責管理該工場的主任管理員周秉榮善待高寶勝周秉榮遂銜命對高寶勝多加關照(附件22,第370~372頁 、附件23,第374~376頁)。
(2)高寶勝為能與配偶陳靜怡及其他親友特別接見,即透過池燿 廷向蘇清俊請託,由池燿廷將高寶勝欲辦理特別接見之時間 、對象等事宜轉知並請託蘇清俊蘇清俊明知高寶勝並不具 備辦理特別接見之事由,仍利用臺北監獄典獄長休假或公出 時,由其代理核准特別接見之機會,核准高寶勝與陳靜怡及 其他親友等之特別接見,或向典獄長方子傑轉達給予高寶勝 特別接見之核准,共計14次,詳如附表2。(附件6,第61~7



4頁、附件11,第145、185頁、附件19,第290頁)。 2、羅為德友人葉宗翰辦理受刑人陳志忠之特別接見事宜: 羅為德於102年10月10日透過池燿廷轉達蘇清俊,其友人葉 宗翰欲前往臺北監獄接見受刑人陳志忠蘇清俊接受池燿廷 之請託並應允協助後,即於翌(11)日,向典獄長方子傑轉 達給予受刑人陳志忠特別接見之核准,使葉宗翰得以特別接 見陳志忠(附件19,第287頁、附件24,第387頁、附件21, 第336~338頁、附件25,第391~392頁)。 3、宜蘭監獄受刑人陳萬達及許富傑之特別接見事宜: 池燿廷於103年1月13日「頂上」宴時,趁機向蘇清俊請託宜 蘭監獄受刑人陳萬達及許富傑之特別接見事宜,蘇清俊應允 後即代為聯繫請託安排,嗣陳萬達之友人郭漢龍及黃啟銘於 同月17日下午前往宜蘭監獄辦理特別接見;至於受刑人許富 傑則因已於同年1月7日移至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而未辦理 接見(附件12,第197頁、附件19,第294~295頁、附件26, 第393~394頁)
4、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池勁緯之關照事宜:
池燿廷之子池勁緯因案於103年10月31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裁定羈押。池燿廷因急於了解其子羈押在臺北看守所之狀 況,即致電蘇清俊,請託其向臺北看守所高階長官要求妥適 照顧池勁緯入所後之生活起居,蘇清俊即於同(31)日近午 時分,請託熟識之該所秘書柯書宇予以關照,柯書宇應允後 ,即自同日下午1時許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蘇清俊 有關池勁緯之入所狀況,並於其後數日間,持續掌握、關切 池勁緯之在所情狀後向蘇清俊回報;均由蘇清俊再轉達予池 燿廷知悉(附件12,第200頁、附件20,第328頁)。(三)羅為德曾於102年至103年間,就下列事項向蘇清俊提出請託 ,並經蘇清俊應允、處理:
1、受刑人張權之增加接見及申請調至外役監服刑事宜:(1)張權曾擔任律師,並因曾於羅為德友人之案件擔任辯護人而 結識羅為德,張權於102年11月19日因案入臺北監獄執行。 羅為德於張權即將入臺北監獄服刑前,即以電話請託蘇清俊 多加關照並協助張權申請至外役監服刑,蘇清俊允諾後即於 張權入監當日午間,將張權之在監呼號3312以傳簡訊之方式 告知羅為德。嗣於同月21日下午,因張權前妻周秀玲透過羅 為德致電請託蘇清俊幫忙辦理張權之友人謝冠豪及黃遠欽之 接見,蘇清俊即以便民服務之理由,核准張權增加接見上開 友人(附件11,第142~143頁、附件21,第341~342頁)。(2)張權於臺北監獄服刑期間,羅為德與池燿廷均曾多次請託蘇 清俊,幫忙關說張權申請外役監案審核能加速通過。蘇清俊



調至綠島監獄後,於103年3月18日致電當時擔任遴選北部監 獄受刑人至外役監服刑之花蓮自強外役監戒護科長陳主賜, 要求遴選張權至該外役監服刑,經該科長徵詢張權意願後, 據以提報遴選委員會通過後呈報矯正署備查,張權遂於同年 4月22日順利調移至該外役監接續執行。蘇清俊於同日即致 電羅為德,告以上情;嗣並於同年5月18日,向羅為德表示 ,其已委請該花蓮外役監科長為受刑人張權安排較輕鬆工作 等情(附件12,第193頁、附件21,第336~342、348~350、3 59~360頁、附件27,第395~399頁、附件28,第400~401頁) 。
2、宜蘭監獄受刑人高旻聖調用服務員事宜:
103年9月間,蘇清俊因受羅為德之請託,遂向宜蘭監獄專員 曾志賢專員關說,希協助將該監受刑人高旻聖遴調為服務員 ,更換服刑單位,蘇清俊嗣並將上情告知宜蘭監獄典獄長吳 載威,請託其協助配合,該遴調案嗣於同年10月29日提經該 監103年第22次調查分類委員會通過,高旻聖遂順利由原配 業之第12工場遴調至內清單位視同作業(附件18,第263~26 6頁、附件29,第406頁、附件30,第408~409頁)。二、趙崇智部分
(一)被彈劾人趙崇智自101年7月17日起至103年11月14日擔任法 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下稱臺中監獄)副典獄長,負有襄助 典獄長處理監獄事務之責。趙崇智於90至92年間曾任職臺北 監獄戒護科科長,因而與因案入該監執行之池燿廷結識,其 因與池燿廷為臺南同鄉而日益熟稔,時有往來。97年間池燿 廷獲悉趙崇智購買1輛中古休旅車後,曾主動贊助10萬元購 車款。另自100年起至102年間,每逢春節,池燿廷均致贈各 1萬元之紅包予趙崇智之2名子女,及市價約5萬元之年節禮 品;另於每年中秋節致贈市價約2萬元之禮品,長達3年(附 件20,第316~319、324~328頁、附件31,第410~413、418~4 26頁)。
(二)103年1月13日晚間,羅為德以慶祝蘇清俊榮升綠島監獄典獄 長之名義,在前揭頂上魚翅餐廳宴請蘇清俊趙崇智及池燿 廷等人之餐敘後,趙崇智亦收受池燿廷餽贈每斤價格3,500 元之茶葉10斤,市價共35,000元(附件21,第335~336、343 頁、附件31,第410~411頁)。因羅為德於該次餐敘間,針 對其於宜蘭監獄服刑中之友人高旻聖之特別接見事宜,透過 池燿廷向趙崇智提出請託,趙崇智即應允協助代為向時任宜 蘭監獄典獄長吳載威聯繫安排,高旻聖之友人林哲宇遂於翌 (14)日赴該監,獲准辦理受刑人高旻聖之特別接見(附件 32,第428~429頁)。




(三)池燿廷於103年1月間向趙崇智詢問並關心友人蕭中文在臺中 監獄執行情形,趙崇智乃於同年1月31日巡視舍房時,特別 關切該監收容人蕭中文之生活適應情形。交談過程中,蕭中 文表示欲取得池燿廷之電話號碼,趙崇智即代為徵詢池燿廷 之同意後,將池燿廷之電話號碼告知蕭中文。嗣池燿廷於10 3年2月17日請託趙崇智協助安排特別接見蕭中文,經趙崇智 應允並代為請示典獄長同意後,即協助池燿廷及其女友林佩 萱辦理該次特別接見。池燿廷並於該次特別接見時餽贈市價 約1,000元之蘋果禮盒予趙崇智(附件20,第329~330頁、附 件31,第420頁)。
(四)103年2月3日池燿廷以農曆過年之名義,託由蘇清俊代為轉 交餽贈趙崇智7萬元現金。另於103年9月4日,趙崇智由其子 代為收受池燿廷所餽贈價值約4萬元之中秋禮品1批,內含月 餅3盒、威士忌洋酒1箱(共6瓶,每瓶2,000元)、紅茶茶葉 3斤(每斤2,000元)及葡萄、梨子、加州蜜李(俗稱「恐龍 蛋」)等水果禮盒共3盒(附件20,第316~319、326~327頁 、附件31,第411~414、423~425頁)。(五)103年7月18日趙崇智復因池燿廷之請託,向法務部矯正署高 雄監獄媒介該監受刑人吳明達之增加接見事宜,池燿廷因而 得於該日受刑人吳明達業已辦理其他接見後,仍與之接見( 附件33,第430~432頁)。
三、祖興華部分
被彈劾人祖興華自70年起即任職於臺北監獄,91年間經調陞 為戒護科科員,102年間負責該監第6教區宏德補校受刑人之 文書收發、生活照料、物品購買等業務。於任職期間,有下 列違法替收容人傳遞訊息、違禁品,以及收受收容人親友之 財物餽贈之行為:
(一)替收容人傳遞訊息、違禁品部分:
1、蘇清俊於103年1月即將調任綠島監獄典獄長之際,為期日後 仍有人作為王令麟胡曉菁間之聯繫管道,以利王令麟得將 獄中情形與需求回報予胡曉菁知悉,並為王令麟安排特別接 見等相關事宜,遂於該月某日將祖興華邀至辦公室,致贈每 罐2兩之茶葉8罐(市價約3,500元)予祖興華,並再次囑咐 祖興華應對王令麟多加照顧(附件12,第196頁、附件39, 第452頁)。嗣於同年5月30日,祖興華曾協助將臺北監獄教 誨師趙江依蘇清俊請託而製作之有關王令麟累進處遇計算分 數表自監獄攜出,交予自綠島返回臺北的蘇清俊(附件9, 第88~95頁、附件41,第453頁),蘇清俊復致贈祖興華鮮魚 及海菜1箱(市價約1,000元)。祖興華遂於同年8月至11月 間,多次協助王令麟傳遞訊息予胡曉菁(詳如附表3)。



2、103年8月間,因王令麟胡曉菁某次特別接見時曾表示,其 因使用公用剃頭刀致長頭癬,希望能使用個人理髮之剃頭刀 ,胡曉菁遂為王令麟備妥供其個人專用之電動剃頭刀1支, 於103年8月19日利用新媒體技能訓練班之專案負責人名義, 進入臺北監獄第6教區時趁機帶入,再伺機交付祖興華。祖 興華明知該電動剃頭刀為未經報准持用之管制違禁品,仍協 助將之交予與王令麟同舍房之黃姓受刑人,放在第6教區辦 公室保管,並於王令麟有理髮需求時,由剃頭雜役向黃姓受 刑人領取使用(附件13,第203~206頁、附件40,第461~462 頁、附件41,第467頁、附件42,第471頁、附件43,第482~ 483頁)。
3、胡曉菁王令麟接見時,陳報東森集團業務之文件均會使用 文件用塑膠套,因接見次數頻繁,歷次累積使用過的文件塑 膠套為數甚多,祖興華遂於103年9月5日,為王令麟夾帶上 述使用過之塑膠套,交付予臺北監獄外聘烘焙班教師郎月英 攜出監獄,並告知胡曉菁直接聯繫郎月英取回(附件40,第 462頁、附件43,第484頁)。
(二)收受收容人親友之財物餽贈:
王令麟於103年10月31日與胡曉菁辦理特別接見時,夾帶未 經臺北監獄管理戒護人員檢查之私信,趁隙偷偷塞給胡曉菁 ,內容提及:「(祖)拜託買,SKⅡ,2份,送去了嗎。(祖)10 /30(四)拿牛排給我食用,他家在購物台買的,所以下週(二 )(三)送一大包10片給他。(他很愛吃)他用錫薄紙、切成 塊、進來辦公區塊,有老師蒸便當器,加熱,很好吃」(附 件44,第490~491頁),並口頭告知胡曉菁表示:祖興華說 他太太在東森購物網站買SKⅡ但都買不到,幫忙買2組SKⅡ保 養品給祖興華太太等語。胡曉菁遂依王令麟之指示備妥物品 ,於103年11月11日下午,在臺北監獄門口將SKⅡ青春露2組 (市價13,680元)及5片裝之牛排2盒(市價3,760元)交付 予祖興華之配偶周淑芬代為收受(附件13,第212~216頁、 附件45,第492~499頁)。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恪 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 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 及冶遊賭博……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 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同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行政院所 訂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 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



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依該倫理規範第4 點規定,除有但書所列各款情形外,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 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第7點第1項規定, 除有該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者外,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 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倘因職務陞遷異動等原因而受贈 財物或舉辦之飲宴應酬活動,亦不得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依同規範第2點第3款前段,係以市價不超過3,000元為標 準)。另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9點 及第10點分別規定:「矯正專業人員……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 取任何不當或不法之利益。」「矯正專業人員不得私下與收 容人或其親友酬酢往還或有金錢借貸關係。對於收容人或其 親友餽贈之金錢或禮物,一律不得收受」(附件55,第573~ 574頁)。至於矯正機關管理人員「不得接受收容人或其家 屬之招待或饋贈」、「不得為收容人傳遞訊息、金錢或其他 違禁品」,亦為法務部矯正署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 正機關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及第13點所明定 (附件56,第575~582頁)。
二、被彈劾人蘇清俊趙崇智對於收受收容人親友胡曉菁、池燿 廷及羅為德之上開金錢、財物餽贈或接受飲宴、住宿招待等 情坦認不諱(附件63,第616~628頁、附件64,第629~634頁 ),雖均辯稱係基於朋友之交誼而受贈,與餽贈者所請託事 項並無對價關係,亦無違法之職務上行為云云。惟查,被彈 劾人蘇清俊明知胡曉菁係臺北監獄收容人王令麟之特別助理 ,於任職臺北監獄副典獄長期間,即就胡曉菁所請託有關王 令麟之特別接見事宜於職務上多所通融、協助,俾利王令麟 於獄中尚得藉由隨時指定特別接見人員名單之方式,掌控公 司之營運事項,嗣於調任綠島監獄典獄長後,仍越俎代庖, 持續對昔日部屬發號施令,冀能從中影響或干預臺北監獄收 容人之假釋事宜,復有接受胡女所餽贈之禮品與住宿招待之 事實。被彈劾人蘇清俊趙崇智既明知池燿廷為交往份子複 雜之人士,友人中身陷囹圄者所在多有,蘇清俊並知悉羅為 德亦屬是類人士,卻仍與之時相往來,並長期接受池、羅2 人提供之財物餽贈或飲宴招待,形同被供養,終至對於渠等 所提出之請託事項無以抗拒,遂動用各種人脈關係,期能滿 足各該請託事項,進而向請託者彰顯其能耐。蘇清俊與趙崇 智已擔任矯正機關正、副首長要職,本應依據法令,各於所 任職之矯正機關擘劃獄政興革,並以身作則,督導所屬公正 執行矯正業務,詎不思砥礪風節,反藉由與同屬中央警察大 學前後期校友之吳載威、柯書宇交情串聯,沆瀣一氣,為圖 個人之利益而時相請託,食髓知味,積非成是,以致公私不



分,敗法亂紀,並顯與前揭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 6條、第16條第2項、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4點、第 7點第1項、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第9點 後段及第10點之規範有悖。
三、被彈劾人祖興華有上開違失行為,業經本院調閱偵查中相關 人員之筆錄及書證,並詢問祖興華(附件67,第647~653頁 ),查證明確,被彈劾人祖興華係資深監獄管理人員,對於 監所管理人員應遵守之相關規範,當至為熟稔,詎僅因長官 蘇清俊對之略施小惠或為貪圖一己之私利,即逾越分際,私 下為受刑人傳遞訊息及違禁品,並有收受收容人親友財物餽 贈之情事,違反前揭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公務員廉 政倫理規範第4點、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 則第10點後段之規定。
綜上論結,被彈劾人蘇清俊趙崇智、祖興華均係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之矯正人員,原應自我期許,砥礪品德,以身作則,以為收容人表率,卻於任職期間有不當接受請託關說、接受飲宴招待、收受財物餽贈,以及為受刑人及其親友傳遞訊息或違禁物品等行為,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及該署所屬矯正機關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情節重大,且被彈劾人蘇清俊、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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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