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49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哲文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陳明專案補貼款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三、陳明請求金額,其中電信費、專案補貼款、或何種費用各為
多少。
四、陳明電信費、專案補貼款或其他費用之詳細計算式,並說明
計算條款依據(請於門號申請書中標明清楚),並請提出據
以計算電信費之完整歷史帳單。
五、依上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並請自行核算確認各項請求金
額是否正確、請求金額計算式與契約條款記載是否相符,以
及所提出證物資料影本確為清晰可資辨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