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449號
原 告 黃坤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忠銓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如數補繳。
二、提出被告黃忠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
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