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豐木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 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 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21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130元,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 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 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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