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2年度,314號
CHEV,112,彰補,314,202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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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川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二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
、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甲
○○為被告,然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亦未陳明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本件起
訴對象尚難認特定,經本院調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料,請前來
本院閱卷,並補正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於民
國112年5月10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3萬8,002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8,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4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元。
三、應陳報之事項:原告請求營業損失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
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詳細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
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
四、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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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