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調字第46號原 告 黃家蓁(兼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玅芸(兼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原 告 黃奇標(即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施弼凱(即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彰化縣○○市○○里○○○路000 號 施雲騰(即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施亞墨(即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林黃瑞香(即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 弄0號0樓 黃筠惠(即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 號 黃阿綢(即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邱忠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原告黃家蓁、黃玅芸、黃奇標、施弼凱、施雲騰、施亞墨、林黃瑞香、黃筠惠、黃阿綢為原告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二、原告黃月嬌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11年2月26日死亡,而 其繼承人為原告黃家蓁、黃玅芸、黃奇標、施弼凱、施雲騰 、施亞墨、林黃瑞香、黃筠惠、黃阿綢一節,有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29、271至297頁),惟原告黃家蓁、黃玅芸、黃奇標 、施弼凱、施雲騰、施亞墨、林黃瑞香、黃筠惠、黃阿綢迄 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原告黃家蓁 、黃玅芸、黃奇標、施弼凱、施雲騰、施亞墨、林黃瑞香、 黃筠惠、黃阿綢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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