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36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楊鎮愷
被 告 梁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5,39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本院乃於民國112年3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112年4月10日前補正,並於112年3月31日送 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 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故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