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2年度,130號
CHEV,112,彰小,130,2023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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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盧棟華
訴訟代理人 盧蔡秀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竣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名義上
雖稱異議,但應為提起上訴之意)。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
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另請上訴人提出委任盧蔡秀明為上訴時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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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