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司聲字,112年度,4號
GSEV,112,岡司聲,4,2023052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蘇傳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煌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欲對相對人薛煌為意思表示通知之書面內容。
㈡、就欲通知之內容,已對相對人薛煌於土地登記謄本上已知之
地址「高雄市○○區○○○村000號」為送達之收件回執,或無法
送達之退件相關證明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