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2年度,65號
PTEV,112,屏補,65,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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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65號
被 告 陳家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家麟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401號),惟被告陳家
麟雖於民國112年1月5日以傳真方式向本院提出民事異議狀,惟
其上並未簽名及簽章,且嗣後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提
出有被告簽名及簽章之民事異議狀原本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補正民事異議狀中被告之簽名及簽章,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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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