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陳麗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僑容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2
日前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