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濬璿、佳新食品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