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2年度,117號
PTEV,112,屏補,117,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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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屏東市海豐三山國王廟

法定代理人 鄭龍雄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律師
被 告 鍾旭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地號土
地面積3.3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移除。又上開土地之當期公告
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有公告土
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表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43,42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13,00
0×3.34=43,4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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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