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屏簡字第643、644號原 告 莊藜瑄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王鵬豪 馬德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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