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2年度,86號
ILEV,112,宜補,86,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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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86號
原 告 欣東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瑪華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萬9,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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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東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