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簡判)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2年度,712號
SLEV,112,士簡,712,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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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712號
原 告 郭春香


被 告 林俐君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書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即訴之聲明)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其聲明雖載請求法院命被告給付金
錢,然未既載任何數額,不符前揭規定之程式,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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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