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977號
原 告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夏勇
被 告 羅維毅(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6 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 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 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度 台抗字第108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訴請求給付管理費, 惟被告於起訴前之110年9月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原告以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 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亦不生承受訴 訟之問題,原告本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