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671號原 告 鄭美瑜 被 告 陳穆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年5月5日具狀撤回起訴,而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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