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033號
原 告 劉容
被 告 陳穆寬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書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無任何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 符前揭規定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